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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告登记与预售登记一样吗,有什么区别?

此文章帮助了773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商品房预告登记与预售登记一样吗,有什么区别

目前,在我国对预告登记有所涉及的只是如上海、南京等地方立法的个别地方法规。在法律层面上仍没有此种概念术语。只有一些法律、行政法规与规章确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着保护预购人权益和防范预购人债权风险的作用 我国目前关于商品房预售登记的立法规定,主要有如下几个:1994年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l994年建设部颁布并于年8月l5日修正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国务院年发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从这些规定来看,商品房预售登记是指商品房预售人以申请人的身份将商品房预售合同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备案,是国家通过此途径来实现对商品房预售行为的行政管理。我国的商品房预售登记与预告登记在很多方面具有相似之处是不可否认的,两者都是不动产登记,两种登记都是在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本登记之前发生的,均没有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发生。但二者还是有一定差别的,不能将我国的商品房预售登记等同于预告登记。二者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预告登记在很多国家大都规定在民法典(如德国)或不动产登记法(如日本)中,完全遵守自愿登记原则,而在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不动产登记法,在民法通则中还没有关于商品房预售登记的规定:商品房预售登记却是相反的,属于强制登记。

预告登记登记的是请求权,具有公示作用,能够保全债权请求权,也就是以保全债权请求权为使命。从我国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来看,其均将商品房预售登记认定为“登记备案”而不是“登记公示”,登记的对象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纯粹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不具有公示性。

预告登记制度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对不动产债权人的利益的保护,债权人有权申请预告登记,通过预告登记能够使其对不动产的债权请求物权化;而我国的商品房预售登记的合法申请人是预售人,预购人并不是提出预售登记的合法权利人。从现行法律的规定来看,商品房预售登记是预售人理应负担的一项公法性的义务,而从登记申请的角度来看,这同时也是预售人的一项权利,预售人申请登记行为是预购人办理预售登记前提。

综上所述,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一种具有特殊性的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登记是预售人的一项义务,同时也是预售人的一项权利,区别于预告登记,预告登记设立的目的是保护不动产债权人的利益,商品房预售登记充分的体现了国家对商品房预售行为的干预。

北京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国家禁止利用集体土地进行商品房的开发经营,集体土地只有转为国有土地并经征用,开发商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才可用于商品房开发。因此开发商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预售商品房,由于本身不合法,很难取得房地产权证件,预购人应特别注意,不要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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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首先要审查开发商提供的五证是否齐全,审查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五证的用地单位、建设单位及销售单位是否与实际的售楼单位一致。此外,签订合同时对于交房、办理相关证件的具体日期一定要明确约定,切忌使用"大概"、"可能"等含糊语句,以避免日后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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