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范围不明能解除吗
2014年3月24日,仙居的李先生与一家材料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李先生租用材料公司的厂房用于加工调和润滑油,租期为3年,每年租金58万元,半年支付一次。李先生交付第一笔租金之后,准备购置生产设备搬入承租的厂房。但是,材料公司仍有原材料、机器零星堆积在几间房屋内。李先生便托人通知该公司尽快清理物品。然而,经多次催告,房屋一直没有腾空。2014年12月,李先生将材料公司诉至法院。李先生认为,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被告应腾空全部厂房交付给原告。被告迟迟没有搬走物品,导致原告没有空余场地进行第二组流水线的生产,生产线被迫全部停工。现已经给原告造成损失,并且构成违约,要求解除合同。被告公司认为,原告所租的不是全部厂房。签订合同前,双方曾口头约定:李先生用到的地方,材料公司就将东西搬掉;李先生不用的,材料公司则不用搬。2014年7月份后,厂房已无人在生产,剩余的厂房用不到,因此至今尚未腾空。
法院判决:判决解除合同
经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本案中,租赁合同对租赁范围约定不明,经协商双方没有达成协议,法院认为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被告材料公司至少应交付厂房的主要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存在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情形,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原告多次要求腾空厂房,被告未有行动。解除合同的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租赁合同中租金约定不明怎么办
租赁合同中租金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为了维护出租房和承租房的合法权益,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交付方式;房屋修缮责任;转租的约定;变更和解除合同条件;违约责任;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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