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擅占共用部分建房
2013年11月底,王某夫妇(化名)将邻居陈某夫妇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拆除擅自修建的房屋,恢复通廊及花坛原状。王某称,陈某夫妇是他们的邻居,2013年6、7月份,他们装修时把共用的架空通廊及花坛私自占用并修建成自家房屋,还布置了管道,装了热水器等设施,造成他们家通风、采光一系列问题。他们多次要求陈某夫妇将通廊上的设施拆除,陈某夫妇一直置之不理。之后,他们通过物业协调,也找过房产监察大队处理,问题都没有得到解决,只好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陈某说,根据开发商对诉争空间(架空通廊及花坛)的设计功能、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约定和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他们对诉争空间享有专用权,而且小区内与他们同户型业主对诉争空间的实际利用情况来看,将诉争空间进行装修使用是普遍情况,因此他们将诉争空间装修是在合理使用范围之内的。
法院审理:出售过户也要拆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架空通廊、花坛都位于陈某夫妇房屋的原入户门外,且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中也明确标示架空通廊为业主共有部分,故陈某夫妇不享有专有使用权。另外,陈某夫妇辩称将架空通廊、花坛进行装修使用是小区内的普遍情况,但侵权行为并不因为侵权者众就转变性质成为合法行为,故对他们的辩称不予采信。据此,法院支持了王某夫妇的诉请,判决陈某夫妇一个月内恢复该套房屋外的架空通廊、花坛原状。
律师说法:所有人变化后是否影响侵权
该案中陈某夫妇的行为是一种规避执行行为,法院判决书要求陈某夫妇一个月内恢复该套房屋外的架空通廊、花坛原状,这个行为并不因房屋所有人发生变化而变化,因此即使陈某夫妇卖了房子仍要履行,不然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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