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入住五年被判买卖无效需返还
2001年12月1日原、被告转让房屋及宅基地,后因原告只能得一处宅基地,不能审批第二处宅基地,原告要求被告退回房屋及宅基地多次协商未果,故起诉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立即退回原告宅基地、自留地、承包田,退回三底二楼房屋一幢及土地使用证。
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协议转让的是房屋并非转让承包田,原、被告双方买卖房屋完全出于自愿,公平、合法,并无不合法之举,因此不认为协议无效。被告买入房屋后,建置了养猪栏,花费近6000元。现原告不守信用,卖出房屋后后悔,给答辩人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损失,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如判协议无效,要求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1000元、精神损失5000元,原告向被告返还双倍购房款,由原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原告钱林弟与被告朱小法之间的卖房协议无效
被告朱小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返还原告钱林弟座落在嘉善县大云镇高一村吴凤浜3号的三底二楼房屋一幢、宅基地、自留地、承包田及土地使用证;原告钱林弟返还被告朱小法购房款21800元,付款时间同上。
经法院查明,2001年12月1日,原、被告签订卖房协议,协议中对楼房的转让及承包田、竹园、宅基地、自留田等都有约定。协议订立后,被告支付原告购房款21800元,入住该房屋,被告在搬入该房屋后,因原有猪棚倒塌,被告在原有基础上翻建,翻建所花费用被告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不愿申请委托有关部门评估,价值无法确定。现该房屋及土地使用证在被告处。
律师说法:购买了宅基地怎么办
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条件。本案原、被告之间订立的卖房协议中,对宅基地、自留地今后的赔偿进行了处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宅基地、自留地属于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本案原、被告对宅基地、自留地的处置是一种非法转让行为,该民事行为应属无效。
原、被告转让的房屋与土地是不可分割的,故双方签订的卖房协议应属全部无效,双方应相互返还各自所取得的财产。原、被告在此房屋买卖中都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失,双倍返还购房款的辩称,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因被告翻建猪棚的费用不能确定,所以案中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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