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未签合同险失房产,收条能否作为证据
谷某与梁某为夫妻,2003年,二人将拆迁所得安置房出售给田某,田某给付谷某49万元用于支付房款,谷某为田某出具收条,载明“今已收到房款49万元整”。田某在涉案房屋内居住至今,2010年梁某取得了涉案房屋所有权证。田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谷某、梁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谷某、梁某称双方为借贷关系而非买卖合同关系,收条记载的49万为借款而非房款。
法院判决:收条可以作为已购房屋的确认,房屋买卖成立
一审法院认为,谷某虽主张田某支付的49万是借款,但无证据支持,且与交易不符。收条注明款项性质为房款,且双方除涉案房屋外,未就其他房屋存在往来,故双方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判决支持了田某诉求。谷某、梁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其称田某从未要求签订合同,也未要求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内容具体确定的合意时,合同即为成立。同时,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本案中,收条内容明确载明“今收到房款共49万元整”,结合书写习惯及文义的一般理解,依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收条是房屋出卖人对于已收取购房款的确认。田某付款义务履行完毕后,涉案房屋亦实际交付田某占有、使用;谷某虽百般解释,却无法对收条上“房款”的指向自圆其说。一审法院根据一般常识,按照逻辑推理认定田某与梁某、谷某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
律师说法:未签合同,收条能否作为房屋交易凭证
收条能否作为房屋交易的凭证主要是看是否有其他相关证据链条相互印证,在上述案件中,谷某虽主张田某支付的49万是借款,但无证据支持,且与交易不符,也无法解释收条上的房款走向。结合书写习惯及文义的一般理解,依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收条是房屋出卖人对于已收取购房款的确认。所以,即使未签订合同,收条在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况下也能作为房产交易的重要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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