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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女子百万买到“凶宅” 起诉卖家要求退房并赔偿

此文章帮助了300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例简介:成都女子百万买到“凶宅”,起诉卖家要求退房并赔偿

2014年11月,她与陈女士签订了购房合同,花119.3万元买了高新区的一套124平方米的三居室房子。为了筹钱,彭女士将自己居住的二居室房子卖了,并贷款支付了购房款。陈女士随后将房屋过户到了彭女士夫妇名下。接到房子后,彭女士就着手装修,在装修时他们小区发生了一起跳楼事件,随后,彭女士惊讶地从邻居们那里得知,自己花一百多万买的房子也发生过未成年人跳楼的事情。之后,彭女士通过小区业委会确认了这一信息——2013年2月3日晚,陈女士的女儿从案涉房屋卧室坠下,经“120”现场抢救,后在医院确认死亡。

据此,彭女士觉得,这个房子发生过非正常死亡,属于商品的重大瑕疵,其价格已大幅贬值,而陈女士仍以市场价值出卖,显失公平。而且彭女士与年仅4岁的女儿单独居住在该房屋内,知道该情况后产生了极大的心理阴影,而且陈女士却在售房时隐瞒了这一情况,构成诈骗。

而陈女士认为事实并非彭女士所讲,因为出事地点在小区,死亡地点在医院,她的房屋不是死亡现场,并非“凶宅”。

随后,彭女士找到陈女士要求退房。但双方协商未果。彭女士便委托律师将陈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退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对于彭女士的起诉,卖方陈女士认为,房子质量完全符合约定,也符合居住条件,房屋买卖与死亡事件没有实际联系,且该死亡事件属于隐私,在彭女士未询问的情况下,没有告知义务。陈女士还称,她没有欺诈的故意,合同也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应当实际履行。

法院判决:涉案房屋“不吉”,卖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一审法院认为,彭女士与陈女士所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而且双方均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合同目的已经实现。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彭女士的诉求。

成都中院二审认为,陈女士对其女儿在小区内发生坠楼事件没有异议,仅对其女儿是从案涉房屋中坠楼不认可。但从审理查明的事实以及警方调查笔录分析,应认定陈女士女儿从案涉房屋坠楼,涉案房屋“不吉”。

律师说法:隐瞒了与房屋相关的重大信息,买家可主张解除合同

对于一个曾经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基于“趋吉避凶”的善良愿望,人们往往会因为房屋涉及非正常死亡事件而产生心理上的忌讳从而不愿意购买,即使购买也要建立在房屋价格有相当优惠的基础上。故,虽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在此类房屋交易中出卖方应当履行告知义务的内容,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对于传统风俗的尊重,出卖方负有将非正常死亡事件向购房人如实披露、告知的义务,然后视购房人的选择而决定房屋买卖的结果。对于案涉房屋买卖,陈女士并无证据反映其在出售房屋时已向对方告知了涉案房屋所发生的小孩坠楼死亡的事实,对买房隐瞒了与房屋相关的重大信息,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以上就是对“成都女子百万买到“凶宅”,买家能否要求解除合同”相关问题的解答。如果您在购买房屋等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法邦网专业房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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