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女子跌下水道井盖受伤,起诉物业赔偿
2008年8月20日晚6点30分左右,张女士外出经过丰台某小区时,陷入车行道路边损坏的一处下水道井盖内,左腿外侧被损坏井盖外露的钢筋严重划伤,小腿部分伤口达18厘米长,深达骨质,血流不止。后张女士报警,并被送往医院治疗,至今伤未痊愈。张女士认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具有保障管理区域内道路安全的义务,但物业公司怠于履行义务,导致自己人身受到伤害。因而张女士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万余元。
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义务,应当对张女士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张女士系步行在车行道内陷入破损的井盖处受伤,作为行人应行走于步行道内,故张女士本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应承担部分责任。综上,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张女士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二万余元。
律师说法:小区物业的管理义务都有哪些
根据建设部1994年3月颁布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规定,物业管理公司要履行的义务有:①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依法经营;②接受业委会和住宅小区居民的监督;③重大的管理措施应当提交业委会审议,并经业委会认可;④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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