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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购房产假离婚需谨慎

此文章帮助了285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介绍 为购房产假离婚 假戏真做引纠纷

2007年,娄女士与张先生于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在北京通州购置了一套房产,登记在娄女士名下。2015年,因通州区被定为城市副中心,房价开始飞涨,夫妻二人商量在通州区再投资一套房产,但因为限购,双方办理离婚手续才能腾出丈夫的购房资格。2015年底,娄女士以张先生的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之后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娄女士通过借款筹集了100多万的首付款,并以张先生的名义申请贷款,剩余房款也由娄女士支付,房屋顺利交付后,登记在了张先生名下。一切办妥后,张先生却不想复婚了,还把这套房产据为己有。娄女士既伤心又愤怒,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张先生就诉争房屋给付其85%的折价款。

法院判决 投资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购置房产时尚未离婚,离婚时也没有对诉争房屋进行约定处理;从房屋购置过程来看,娄女士参与了看房、签约、筹款、付款、过户、交房的全部过程,张先生对此明知并且同意,故双方应该有共同购房的合意,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因双方已离婚,故法院根据双方实际出资情况确定了房屋份额,最终将房屋判归张先生,张先生再给娄女士折价款100余万元。

律师说法 离婚需谨慎

离婚需谨慎,双方登记离婚时需签署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进行处理,这种协议一经双方签字确认即生效,没有正当理由、没有充分证据不能反悔。婚姻法也明确规定了婚姻自由原则,婚姻关系一旦解除,任何一方都无权强制要求对方复婚。

以上就是对“为购房产假离婚需谨慎”案例的分析,婚姻关系解除后,双方都无权强制对方复婚,离婚需谨慎。欢迎咨询房产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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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首先要审查开发商提供的五证是否齐全,审查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五证的用地单位、建设单位及销售单位是否与实际的售楼单位一致。此外,签订合同时对于交房、办理相关证件的具体日期一定要明确约定,切忌使用"大概"、"可能"等含糊语句,以避免日后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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