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突遇新政丧失购房资格
2017年3月20日,徐先生与高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高先生的一处房屋,该房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规划设计用途为办公。徐先生向高先生支付了5万元定金。合同对于房屋的权属、成交方式、成交价格及资金划转方式、房屋的交付、权属登记等也予以约定。徐先生说,自己购买该房屋是想用于居住,但他怎么也没想到,还没办房屋网签就遭遇了北京商用房新政。徐先生要求高先生同意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高先生坚决不同意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于是徐先生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解除双方买卖合同并退还定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签订合同时,徐先生依据北京市相关政策规定符合购买办公用房的资格,该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理应依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义务。现因突遇新政(该原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致使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被告高先生也已同意解除合同,因此对于原告解除合同的诉求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 徐先生不再具有购房资格
3月26日,北京市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的公告》,规定个人购买商办类项目需满足的条件之一是“名下在京无住房和商办类房产记录”。而徐先生的妻子名下已拥有一套西城区的房产,且两人婚姻尚在存续期间,因此按照新政策,徐先生不具备购买该商用房产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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