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代书遗嘱赠与房屋引纠纷
2014年10月,刘晓诉称:刘达与方萍于1955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我是刘达与方萍于1973年收养之女。1992年刘达与方萍共同购买了5号房屋。2011年方萍立下代书遗嘱,将其“所有财产留给女儿刘晓继承”。2012年3月15日方萍因病去世。现我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我享有诉争房屋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案件诉讼费依法负担。刘达辩称:刘晓所述亲属关系、方萍死亡时间和房屋情况属实。刘晓提交的遗嘱真实性不认可,不同意刘晓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代书遗嘱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无效
刘达与方萍于1955年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刘晓为二人养女。方萍婚后与刘达共同生活,2005年初方萍开始患病住院,当年9月底出院后回到家中居住,2006年9月2日方萍被刘晓接走,此后其一直与刘晓共同居住,直至2012年3月15日去世。刘晓表示在母亲患病前自己虽不与母亲同住,但是每隔一两周会去探望母亲并给母亲两三百元的生活费,刘达不认可给生活费一事。对于方萍被刘晓接走后的生病住院情况刘达表示不清楚,其陈述自己曾去医院看过方萍两次。刘达提交日期为2006年3月18日的《协议书》复印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通知书复印件及诉讼费票据复印件、民事起诉状复印件,证明7号房屋属于方萍的遗产范围,一审未予查清,现刘达已就该房屋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所有权确认诉讼并已立案。刘晓亦不同意作为新证据质证,但认可刘达已就《协议书》中涉及的7号房屋另行提起诉讼,现正在审理中。此外,刘达还提交了照片以及王二的书面证言,欲证明刘达对方萍悉心照顾,方萍系被刘晓强制接走与其共同居住,刘晓均认为不构成新证据,不予质证。另查,刘达在审理中认可其现在每月有退休金收入9000元,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较高。
法院判决:1、登记在刘达名下5号房屋一套变更归刘达与刘晓共有,其中刘达占十分之六的共有份额,刘晓占十分之四的共有份额;2、驳回刘晓的其它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代书遗嘱形式上要符合法律规定
登记在刘达名下5号楼房一套为刘达、方萍夫妻共同财产,方萍占该房屋二分之一产权份额,方萍去世后,其所占房屋共有份额为其遗产。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刘晓提交的“遗嘱”,由于见证人对于立遗嘱人方萍的签字是否为其本人签字表述不一,刘晓没有其它证据证实代书遗嘱中立遗嘱人签字为方萍本人签字,其提交的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刘晓主张遗嘱继承,法院不予支持。方萍所占诉争房屋的产权份额,法院依照法定继承依法处理;鉴于证人证实刘晓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在分割遗产时刘晓可以适当多分,具体份额法院予以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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