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合同签订后政策有变,属于情势变更吗
2010年2月1日,被告李某以335346元的价格,向原告某某公司购买位于某某市某某区某大道x号第x幢第x单元第x层x号房屋1套。双方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约定被告以银行按揭付款的方式购买上述房屋。被告于2010年1月18日交纳房屋款118748元,其余的216598元到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此后,原告将被告按揭贷款的材料交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经过审核后认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规定:“……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被告不符合按揭贷款的条件,故银行未予按揭贷款。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房贷政策调整构成情势变更
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于2010年2月1日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此时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通知》)尚未出台。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的《通知》出台。按照《通知》要求,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案居民暂停发放住房贷款。被告的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因不符合上述《通知》要求,银行最终未向其发放贷款。以上情况表明,国务院《通知》出台,使得银行房贷政策发生调整,直接导致被告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其无法按时取得足额贷款履行合同义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律师说法:什么情况下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发生(或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时,则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的法理。本案中,被告因国务院《通知》的出台,银行房贷政策发生调整,直接导致被告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其无法按时取得足额贷款履行合同义务。国务院发布《通知》,房贷政策调整,非原被告所能预见的,且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无法履行房屋价款的支付义务,导致房屋买卖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在未取得银行贷款的情形下,无法履行支付房屋价款的义务。而《通知》何时出台以及具体内容,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均无法知悉。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住房贷款,也超出被告的合理预期。因此,本案适用情势变更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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