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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交钥匙就等于是交房了吗 交房应该从什么时间算起

此文章帮助了344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例简介:开发商交钥匙就等于是交房了吗

2005年7月25日,徐女士与京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5年11月30日交房,并于交房后365日之内为徐女士办理产权证。2005年11月30日,该房地产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通知徐女士验收房屋并办理了入住手续。徐女士入住后一直催促开发商尽快办理房产证,但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诿,并称只要在365日为徐女士办理下产权证都不算违约,直到2006年12月1日,开发商仍未能办理房产证。徐女士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立即为其办理房产证,支付自2006年12月1日至产权证实际办理之日止的延期交房的违约金。

此案审理中开发商认为,其已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按时交了房屋钥匙,徐女士也办理了入住手续,其不存在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房产证没能办理下来并不影响徐女士居住,徐女士不存在损失,开发商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此外,延期办理房产证是徐女士没有提供契税等办理产权证所需的手续,责任不在开发商。

法院判决:开发商属于延期交房,应支付违约金

房地产交易中,交付房屋钥匙只是老百姓观念中的交房概念,但在物权法意义上,房屋作为不动产,其交付必须进行过户登记,才算在法律上真正取得房产所有权。因此,在商品房买卖交易中,开发商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除了实际将房屋钥匙交付业主之外,还包括为业主办理完过户手续,才算全面履行了交付义务。法院认定开发商给业主办理完过户登记之后才算全面履行了交房义务,并据此判决被告开发商于判决生效10日内为徐女士办理房产证,并赔偿因迟办房产证而造成的违约金。

律师说法:办完房屋产权手续才算真正交房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因此,人们常说的“交钥匙”就算交付使用。审判实践存在着许多当事人因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交付使用”理解不同而发生的争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认为“房屋交付使用”就是“交钥匙”,而买房户则认为,“房屋交付使用”不仅是领取房屋钥匙,还应同时办理交付房屋的所有权证书。由此就引发了许多纠纷,这主要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否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当然,根据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对“房屋交付使用”的内容进行特别约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交付使用”不仅是转移占有房屋,而且同时要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就应当按照约定来确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在此约定下,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仅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买房户“交钥匙”,而且还应当将房屋所有权移转于买房户,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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