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借名买房关系是否有效
陈大力和石晓英是好朋友。石晓英因不具备在京购房资格,遂找到陈大力,希望可以借用陈大力的名义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西门某小区的一处房屋,陈大力考虑到双方的交情甚好,而且是旧交,便答应了石晓英的请求。双方出于信任,仅口头约定:石晓英借陈大力的名义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西门的某小区房屋一套,首付款和房屋贷款均为石晓英借用陈大力名义办理,由石晓英实际支付并偿还。待石晓英取得在京购房资格后,陈大力无偿将该房屋过户至石晓英名下。2012年4月1日,陈大力和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约定陈大力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诉争房屋,房屋总价款200万元,首付款80万元于合同签订之日止付,剩余款项由陈大力办理按揭贷款。当日,石晓英支付了首付款80万元。2012年4月17日,陈大力和北京市工商银行朝阳某支行签订了《个人贷款合同》,房地产开发商作为担保人,约定陈大力向该行借款120万元,用于购买诉争房屋。2012年7月11日,房地产开发商将该房屋交付给石晓英,石晓英对该房屋进行了简单的装修之后便入住了该房屋。2012年11月19日,该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2014年11月,石晓英取得了在京购房资格,于是,石晓英找到陈大力希望过户,但是遭到了陈大力的拒绝。
法院判决:借名买房协议有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口头的借名买房协议。对于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协议的效力,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协议因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利益,诉争房屋系商品房,因而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协议有效。判决:陈大力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配合石晓英办理诉争房屋的过户手续。
律师说法:关于借名买房的争议
本案是一起因借名人不具备在京购房资格而借用他人名义购买商品房的借名买房纠纷过户案件。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关系是否有效。本案中,石晓英因不具备在京购房资格而找到陈大力,希望可以借用陈大力的名义购买诉争房屋,结合实际出资和实际偿还的按揭贷款,因双方之间的协议有效,根据《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石晓英已经履行了自己的支付房款及偿还按揭贷款义务,根据诚实守信原则,结合双方当事人的约定,陈大力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过户义务,因此,法院最终判决陈大力履行自己的过户义务,将诉争房屋过户至石晓英名下的判决是正确的。在司法实践中,许多的当事人因为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又没有委托专业房地产律师代理进行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使得本应获得的财产权益遭受损失,实在让人遗憾惋惜。遇到了涉及大额财产,不动产交易、诉讼时一定要寻找一位专业、资深的房地产律师,以免使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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