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开发商承诺的幼儿园晚了10个月才竣工
2006年4月,刘女士被开发商宣传的小区要建“美国加州大学国际幼儿教育中心”所吸引与某房产开发公司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位于北京通州某小区的一套房屋,房款63万余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幼儿园于2007年6月30日达到使用条件,如因开发商过错造成未如期达到使用条件,每逾期一天开发商按房款的万分之一向业主支付违约金,直到达到使用条件之日止。合同签订后,刘女士交纳了购房款,并于同年5月入住。直到2008年5月19日,开发商承诺的幼儿园才竣工。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某房产开发公司尽快使幼儿园达到入托条件,并支付从去年7月1日到幼儿园交付使用之日的违约金。
法院判决 开发商承当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购房合同约定,房产公司需交付的应为规划中标明的幼儿园,而不是“增设的幼儿园”。由于开发商不具有经营幼儿园的资质,需引进有资质的单位使用和经营,幼儿园达到使用条件应指的是建筑竣工,而不是原告理解的“可以入托”。房产开发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应给付刘女士从2007年7月1日起至2008年5月19日止的违约金20441元,如果开发商不按时给付,还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说法 房产开发商应依合同承担相应责任
双方签订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本案中房产开发商承诺的幼儿园晚十个月才竣工,应依合同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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