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保姆伪造委托书并擅自处分雇主房产是否有效
高易江老伴去世多年,由于他的年龄很大、行动不便、生活不能自理,于是他委托社区为其找到一名保姆石银彪。石银彪生性朴质,做事任劳任怨,逐渐得到了高易江的认可与信任。2003年10月17日,高易江叫来石银彪说道:“我年事已高,记性不好,你照顾了我这么多年,我很信任你,现在在我这里有两个房产证,一个是现在我住的房子,另一个是前几年给儿子买的,写的都是我的名字,后来儿子到国外去了,也没人住,空着,我哪一天不记得放哪里了,现在就麻烦你帮我保管”。石银彪欣然答应了。2004年4月17日,石银彪的儿子突然打来电话,说自己住院了,需要3万元的医药费,希望石银彪想想办法。石银彪几天未能入眠,自己这几年省吃俭用当保姆存下的钱也就几千元,剩下的钱到哪里去凑。情急之下,石银彪突然想到了自己代替高易江保管的房产证,经过一番思想斗争,石银彪决定背着高易江把高易江留给儿子的房子卖了,等以后有钱了再把房子买回来还给高易江。于是,石银彪伪造买房委托书将房卖给了第三人何东成,由于何东成看石银彪急着用钱,便故意压低价格比市价少支付了差不多三分之一的价钱。2014年8月,高以琛回国创业。当高易江问及房产证时,石银彪向高易江坦白了自己私自出卖房屋的事实,希望高易江能够原谅自己,并且承诺一定把房子要回来。得知此时之后的高以琛便找到第三人何东成多次协商,但均未果。
法院判决: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房产,法院确认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石银彪伪造委托书并擅自处分高以琛的房产的行为系无权代理。本案之所以高以琛的诉讼请求可以得到支持,主要是因为第三人何东成,即本案的被告在购买房屋时不构成善意取得。何东成在买卖房屋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房价买下房屋,已经显现出其购买房屋时不具有善意,即其行为不构成善意取得。法院判决石银彪与何东成的买卖行为无效,何东成返还高以琛房屋。
律师说法:关于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房产
本案中,石银彪伪造委托书并擅自处分高以琛的房产的行为系无权代理。本案之所以高以琛的诉讼请求可以得到支持,主要是因为第三人何东成,即本案的被告在购买房屋时不构成善意取得。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本案中,何东成在买卖房屋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房价买下房屋,已经显现出其购买房屋时不具有善意,即其行为不构成善意取得,倘若何东成在购买房屋时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即使石银彪是无权处分人,何东成依然可以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房屋,索性何东成当时因图一时便宜,没有因此给原告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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