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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公共空间违建被物业告了 违建怎么承担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508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例简介:业主公共空间违建被物业告了

2004年1月,张某入住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2009年11月20日海淀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由某物业公司负责该小区物业管理服务。2011年4月张某在自家北面砌上实体墙,侵占了公共道路及绿地。2011年11月张某又在其房屋南面小花园砌起实体墙,侵占公共道路和绿地。某物业公司多次要求张某退出侵占的公共道路及绿地,拆除其建在公共道路及绿地内的墙体,均遭到张某拒绝,物业公司遂将张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物业请求得到支持

法院认为,张某作为小区的业主,入住该小区,就应当自觉地遵守《物业管理条例》、《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及《小区管理公约》的相关规定。物业公司要求张某退出侵占的公共道路及绿地,拆除建在公共道路及绿地内的墙体的诉讼请求,符合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业主可要求拆除违建建筑

因违章建筑侵占的是小区内的公共道路和公共空间,侵害的往往是全体业主的共有权益,而非某一家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某一业主往往不愿单方采取诉讼等方式解决其他业主违法建设问题。而由于物业公司对于小区内的公共道路和公共空间并无所有权,因此,在通常情况下,物业公司对于某一业主违法建设的行为往往进行劝阻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但在很多情形下物业公司的这一做法并不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业主违法建设问题。根据《物权法》第73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及其他公共场所、共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如果小区内某一业主在物业共用部位搭建自用设施,占有共有道路、绿地,其行为已经侵害了小区内其他业主的共有权利,小区内的其他业主和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私搭乱建的业主进行起诉,要求其拆除违法建设、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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