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物业随意收取物业费被告上法庭
2009年,詹某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约定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2.8元。2010年,物业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物业收费新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6元。2011年,詹某诉请物业公司按新标准多收取的物业费290元。

法院判决:物业退回多收取物业费
①詹某与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调整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程序与要求,该约定合法有效。②依《物权法》第76条第1款、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显属“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对该类事项决定,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物业公司现有证据显然不符合《物权法》规定的上述要求,其仅凭与开发公司重签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将物业费标准由原来的每平方米每月2.8元提高到6元,依据不足。判决物业公司返还詹某多收取的物业费290元。
律师说法:物业费收取的标准
第一:针对前期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费用,通常采用政府指导价,可以在当地的物价管理部门(物价局)查询到政府指导价的物业费;也可以拨打当地物价局电话咨询,或拨打12358咨询。第二: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物业费的价格具体是多少,那就是物业服务企业或开发商测算,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然后在物价局备案;所以,针对前期物业管理的物业费,是否符合标准,收费是否合理,全部都可以在当地物价局查询,可以拨打当地物价局电话询,或拨打12358咨询;第三:对于除了前期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就是已经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主要遵循政府市场调节价;换句话就是一个愿意花钱买,一个愿意卖。价格高低,全看双方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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