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首付提高要退房,买房人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杜女士向法院起诉称,去年11月7日,她与北京中联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购买位于朝阳区管庄乡远洋一方嘉园的一套住房,建筑面积66.64平方米,总价款78.8万余元。杜女士称,去年12月5日,国家出台相关政策,要求购买第二套商品房的,首付比例由20%提高到40%,并明确以家庭为单位核算第二套住房。由于她和丈夫之前均曾贷款购房,贷款政策的变化导致她无力购买此套房屋。杜女士认为,由于她无法预料到贷款政策的变化,她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关于贷不下来款就要一次性支付房款的约定,应为无效条款。
应诉时,开发商中联置地公司认为,去年9月27日,国家针对购买第二套住房即出台了相关规定,而双方签订购房合同是在去年11月。因此对于房贷政策的变化杜女士应当在购房时即知晓。根据公司从银行查询的个人信用报告,杜女士及其丈夫在之前均曾贷款购房,因此12月出台的关于第二套住房以家庭为单位认定的规定对杜女士并不产生影响。根据合同约定,在杜女士未能获得银行贷款的情况下,应一次性支付房款,否则视为逾期付款。

法院判决:驳回杜女士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杜女士在购房问卷调查表中所填写的购房目的为“第一次购房自住”。而审理中,杜女士认可在购买此套房屋之前,她本人曾使用商业贷款购买过一套房屋,同时其丈夫也购买过三套房屋。法院认为,杜女士虽称贷款政策变化导致其无法获得银行贷款,无力继续履行合同,但相关贷款政策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前就已经出台,此后出来的关于第二套住房以家庭为单位认定的《补充通知》,对杜女士并不产生直接影响。因此,杜女士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缺乏事实、法律依据。
律师说法:退房的理由有哪些
1.购房合同本身无效:即开发商的销售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况。比如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进行预售,所签订的合同则没有法律效力,业主有权要求退房。
2.购房合同被依法撤销:比如合同显失公平的或开发商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购房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3.面积误差超标:实际测量与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的,购房人有权退房。
4.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但开发商未在规定时限通知购房者。
5.按揭未获批准:即因不可归责于买方的事由,导致不能签订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
6.先卖后抵、一房二卖或先抵后卖:即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等情况。
7.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即承重墙、梁、柱等出现质量问题,不能交付使用;或交付使用后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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