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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父将房屋私下过户继母 儿子为保房产上公堂

此文章帮助了287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例简介:老父将房屋私下过户继母

李某父子在前几年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该房屋用于李父与其第二任妻子结婚居住使用。房屋的首付由李父承担,每月的贷款由其儿子小李支付,房产证上是李某父子俩的名字。但就在前几个月,小李多次要求将房屋的所有人变更为其一人,为此父子大吵过几次,还报了110。为何小李一改常态要求变更房屋所有人呢?原来,75岁的李父在别处还有一套房屋,房屋所有人为李父一人,在其与现任年轻妻子结婚两年后,李父瞒着儿子将该房屋转入其妻名下。小李为了此事与自己的父亲大吵,并坚持要将父亲现住的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在大吵几次后,李父一气之下搬了出去,并诉请法院要求对该房屋进行析产。

法院判决:房屋归父亲所有

经审理查明,法院认为原告李父出资比例为35.5%,被告小李出资比例为64.5%。但是造成出资比例不均等的主要原因是被告小李进行了大额一次性提前还贷14.7万元。此大额还贷恰为双方因房屋的归属发生较大矛盾之后,原告提起诉讼之前,故法院认为在确定房屋的归属上不应仅仅依照双方的出资来确定,还应参考其他情节。考虑到原、被告是父子关系,原告已年近七旬,相对而言另行置业的能力较弱,而且对于一个古稀老人来说要重新适应新的环境相对较难,故从保护老人的角度,法院认为该房屋判归原告李父所有较适宜。同时鉴于房屋贷款全部结清,原告也明确表示有能力支付房屋折价款,故法院认为原告应给付被告小李房屋折价款54.8万余元。

律师说法:共有房屋分割考虑因素众多

共同共有就是共有人对房屋共同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如果房屋产权证上有多个产权人的名字,而各个产权人的份额又没有注明时,该房屋就是共同共有的房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90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上文案例法院考虑到老父亲和儿子的现实情况,将房子分给老父亲,较为适宜。

以上就是对“老父将房屋私下过户继母,共有房屋如何分割”相关问题的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欢迎来电法邦网咨询专业房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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