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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后屋内物品归属引分歧,未明示赠与归谁所有?

此文章帮助了348人  作者:青岛房产律师杨钟三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卖房后屋内物品归属引分歧

2015年7月21日,张某及其妻刘某将他们名下的一套房屋卖给李某,双方很快签订好合同、付清房款,并于同年8月将房屋过户。2016年6月27日,张某比原定时间提前3天将房屋钥匙交给了李某,李某也迫不及待地搬入了新房。就在她搬进的第二天,刘某却找上门来,要搬走屋内物品。李某拒不同意,她认为当初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没有列明屋内的家电怎么处理,既然房子都已经过户了,房子所有权归她,屋内物品所有权也就附属移转了。双方一时争执不下,刘某提出签署一张补充字条,载明:“房子按合同给你,至于装修的其他东西(软装类,硬装不破坏),我一并拆走。”李某也在字条下方签了字。几日后,张某前来要搬走字条约好的“软装”,双方又生分歧。于是,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归还屋内的全部家电和部分物品,包括空调、冰箱、消毒柜、水晶灯、洗漱台、米柜等。

法院审理:仍归卖家所有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张某已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于2015年8月23日过户至李某名下,履行了转移标的物的义务。从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看,有关屋内的设备、装饰等如何处理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房屋总价中也不包含家用电器。空调、冰箱与消毒柜作为屋内的家用电器,既不属于不动产,亦非装饰装修,不能认为已随房屋一并出售给李某。

其次,从双方签署的字条内容看,也难以解读出张某有主动放弃电器的所有权,或将电器赠与李某的明确意思表示,故不认可李某辩称张某对房屋及附属物的所有权已丧失的意见。据此,上海一中院作出判决,李某返还张某空调、冰箱、消毒柜等家电。

律师说法:未明示的赠与归谁所有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 转移。赠与行为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也有口头合同和其它形势)。赠与合同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

本案中,双方并没有对房屋内的东西进行约定,卖家也没有明确的赠与行为或者签订赠与合同,故未明示的赠与行为不能推定为有效。

以上就是卖房后屋内物品归属引分歧,未明示赠与归谁所有的案例介绍,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房产方面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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