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争议及违约纠纷
原告永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某于2011年8月11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铂甲商品房第3幢xxxx室的房屋。合同约定了该商品房的价款为2976688元,付款方式为买受人于签订合同当日先支付不低于总房款30%的首付款,剩余部分房款在出卖人发出书面通知后7天内向指定的银行申请按揭贷款。若买受人不能办理按揭贷款的将自动转为分期付款,买受人需在出卖人发出书面通知或电话通知后,7天内至出卖人指定地址办理付款手续,否则视为买受人违约。合同签订当日,被告已支付首付款896688元但剩余房款在原告屡次催告下被告仍未按照约定支付,遂将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 被告违约
确认原告永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某于2011年8月11日签订的关于铂甲商品房第3幢xxxx室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永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房款2080000元及违约金(第二期购房款889324.8元、第三期购房款595337.6元和第四期购房款595337.6元的违约金分别从2012年1月16日、2012年3月16日和2012年6月16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每日按未支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五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440元,由被告潘某负担。
律师说法: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买卖中的违约问题怎么办
在商品房购买合同签订过程中总能遇到各种问题,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有三个:
1.原告在与被告签订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是否影响合同效力?由于原告公司信息可以在网上查看,不存在故意向被告欺诈隐瞒行为,所以原被告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2.原告不会因超越资质开发而致使合同无效和危害公共利益,因其只是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而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3.被告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本案不符合《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且被告与之订立的违约赔偿合理有效,遂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不可因请求不安抗辩权而拒不支付房款。
以上就是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过程中出现的合同效力问题及是否有违约问题的解答,在购买商品房过程中,双方一定要对于对方信息及合同内容以及违约问题予以确认不能草草签订,购房前及出现问题后多多查询相关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关房产问题可咨询法邦网专业房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