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私搭隔间租房被处罚三万多
锡山房管局于2014年4月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黄某将其名下位于锡山区xx街道xx园xx号xxx室房屋分隔搭建客厅、餐厅并出租给他人居住;同时在出租该房屋时,未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遂对黄某作出了:1、按照房屋原始设计恢复原状;2、罚款305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原告黄某诉请理由如下:1、其虽是房屋所有权人,但没有做过分隔搭建出租行为,即使存在分隔搭建出租他人等违法的情形,也是承租人个人的行为,与其无关;2、《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无禁止分隔搭建的规定,《无锡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违反上位法,增加规定了分隔搭建出租的内容;3、其房屋出租没有违反《无锡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人均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2平方米的规定;4、其已于2014年1月12日解除了租赁合同,不需要办理租赁合同备案了,所以不存在“逾期仍未办理”的情形;5、对其处罚过重,没有合理性。遂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锡山房管局答辩称:1、原告系房屋所有权人,在其租赁合同中明确同意承租方对房屋分隔出租,并且原告在多次被告知存在违法行为、应当整改的情况下,明知房屋被分隔搭建出租,仍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应当予以惩处;2、该局没有以涉案房屋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2平方米的规定对原告进行处罚,处罚的事实依据是原告存在分隔搭建出租情形;3、《无锡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不许分隔搭建出租的规定,是对《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关于“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的详细说明。因为最小出租单位本身包含不得改变房屋结构的意思,一般来讲这种改变包括范围内的分隔和超出范围的搭建,所以无锡市的规定与上位法并不冲突;4、原告出租房屋时未办理备案登记,经责令限期改正,但经2014年2月20日、4月8日两次实地查看,其违法群租仍处延续状态,且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5、从立案到做出处罚,被告再三通知原告限期改正,但在近10个月的时间内,原告仍没有改正其行为,性质比较恶劣,所以针对分隔搭建出租行为进行最高额处罚,对没有租赁备案行为进行适当处罚,是合理的。综上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行政处罚合法有效
被告锡山房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程序合法、内容合法不显失公正,原告黄某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理由不能成立。
判决: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律师说法:商品房租赁需依法登记管理
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本案中当事人租赁合同签订后并未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实属违法行为应予以惩处。
《无锡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住宅房屋不符合最小出租单位,出租面积低于最低人均面积,或者对房屋分隔搭建后出租的,由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这与住建部发布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并不违反,因此不属于违反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只是在上位法内予以细化。
《无锡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租赁房屋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由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未办理的,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住宅租赁当事人处以 200 元以上500 元以下罚款;对非住宅租赁的出租人处以 500 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对非住宅的承租人处以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房管局对原告的行政处罚合理有效。在此,对于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切勿贪图小利而违反行政法规,安全隐患很大受害的不止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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