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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支付价款迟迟未办理登记 能否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290人  作者:杭州房产律师姜世明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已支付价款迟迟未办理登记,能否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王某声称,在2012年2月28日,王某为涌金商贸城画廊购买CD 2012 2013号2房田某提出支付199619元。2012年2月28日,王某支付了价款给田,代理费10800元。2013年2月26日,王某和田支付2270元的房价差价。但到目前为止,田某一直在拖延各种各样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故诉至法院,要求田某立即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

法院判决:构成违约

本院认为:原来,田某在签署2013号房屋买卖合同上涌金商贸城CD厅2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效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原来,田某签订合同后,王某某同意由田某涌金商贸城CD厅2层2013房的价格,和田某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支付相关款项。田某应同意对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王某。所以王某天牟要求永进CD贸易市政厅2楼2013号房屋所有权证书依法索赔的购买,法院应当支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田某众程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决定的三十天内,王某竹体玲2013号房屋所有权证书楼涌金商贸城CD厅2生效后。

律师说法:关于本案的法律分析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买受人和买受人支付价格的合同。销售合同的内容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法、合同使用的词语及其有效期限。根据情况,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有效,所以方履行合同的,有权要求另一方履行其义务,在王某的情况下已经同意支付房屋的价格,所以田某应该与依据合同约定国王某所有权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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