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房屋买卖合同卖方违约被起诉解约
2013年5月10日,原告张某、吴某夫妻俩与被告许某签订了一份《房产买卖契约》,约定被告将光泽县杭川镇中山路xx号xxx室出售给俩原告,房产成交价格为260000元,被告于2013年9月30日前将房产交付给俩原告。签约当日,俩原告依约将购房定金120000元支付给被告。双方同时约定如果被告不能按期向俩原告交付房产,则每逾期一日,需向对方支付相当于上述房产价款3‰的违约金;逾期超过三个月时,双方均可解除合同。由于被告在此之前己将房产出售与他人,房产无法过户至俩原告名下,致使俩原告与被告间的房产交易无法完成。为此,现要求:1、解除原告张某、吴某与被告许某于2013年5月10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契约》;2、判令被告许某返还给原告张某、吴某购房款120000元。
但被告认为是原告不履行劳动合同在先,合同签订后,被告积极配合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俩原告向被告支付了第一笔购房款后,以房产无法过户为由,拒绝支付购房余款和接收房屋。俩原告中途悔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房产买卖合同有效违约应退还房款
一、解除原告张某、吴某与被告许某于2013年5月10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契约》。
二、被告许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张某、吴某购房款1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许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说法:合同生效要件及违约返还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九十七条规定了合同解除后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原告张某、吴某与被告许某于2013年5月10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契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本案诉争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故俩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将购房款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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