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二手房附属设施被拆
2013年4月30日,付某与刘某签署《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刘某名下商品房一套,房屋面积97平米,价款为102万,同时对首付额度及余款缴纳方式进行了约定并明确了房屋相关情况,但是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细节没有涉及。2013年6月15日,双方办理完毕房屋过户手续,并约定十日内完成房屋交接手续。但交房当日,付某发现所购买房屋内原铺设地板已被拆走,经了解得知,刘某在交房前几日已将房屋内地板、窗帘等装修及附属设施拆除运走。付某就此提起诉讼。
法院意见:判令赔偿装修损失费
法院审理后,根据证据情况并综合考虑装修项目的必要性、被告拆除的装修物及附属设施的折旧等因素,酌情确定具体赔偿数额,判令刘某赔偿付某装修损失费共计2.4万元。
律师说法:根据二手房交易的一般习惯酌情赔偿
随着二手房交易的增多,二手房交易市场存在的管理混乱、诚信缺失等现象纷纷涌现。因此,在进行房屋交易的过程中,买方更应该提升法律保护意识,尽可能考虑周全;卖方则应该加强诚信意识,在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前提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上述付某与刘某一案中,虽然合同对交易房屋的装修条件、附属设施等都没有进行约定,但根据二手房交易的一般习惯,与房屋已经形成附合的装修物及满足房屋基本使用需求的设施应当与房屋一并交付买方,而卖房人刘某却拆除了附合装修物及设施,影响涉案房屋的正常使用,使得买房人付某为恢复涉案房屋的使用条件,不得不对涉案房屋进行必要的装修。因此,法院最终支持了付某的索赔要求,综合涉案因素酌情确定了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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