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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缴租赁费用 是否应当解除租赁合同

此文章帮助了309人  作者:杭州房产姜世明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欠缴租赁费用,是否应当解除租赁合同

2015年8月24日,原告王某与被告于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租赁期限从2015年8月25日至2016年8月24日,月租金800.00元,按季度收取。从2016年2月24日,被告欠租金4,800.00元。原告替被告交费用110.00元。原告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协议,被告立即腾迁;被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4,800.00元,水、电、燃气、卫生等费用460.00元及滞纳金12,960.00元;承担修理费1,800.00元。

法院判决:解除租赁协议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应按房屋租赁协议规定的内容履行其责,拖欠租金应给付,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4,800.00元的请求成立,被告给付原告垫付款110.00元。双方约定违约责任,高于法律规定,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承担银行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王某与被告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被告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从原告王某租赁屋迁出。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双方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应按房屋租赁协议规定的内容履行其责,拖欠租金应给付,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4800元的请求成立,被告给付原告垫付款110元。双方约定违约责任,高于法律规定,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承担银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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