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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职工住房拒不搬出 是否构成侵权

此文章帮助了315人  作者:杭州房产姜世明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居住职工住房拒不搬出,是否构成侵权

原告云南省流行病防治研究所诉称:被告龚正坤之父龚克昌原在我所任副所长。1987年,我所分配给龚克昌一套三室一厅使用面积为70多平方米的住房。龚克昌的妻子在“文革”中去世。上述房屋由龚克昌与被告龚正坤共同居住生活。1990年龚克昌去世,该套住房仍由龚正坤居住。1991年1月,被告暂住满一年,我所书面通知被告搬家,并为解决被告住房,多次与被告所在工作单位联系,给被告提供很多优惠条件。被告所在工作单位滇西电业局曾先后分别在沙河埂和七五村为被告安排住房,但被告拒不搬迁。被告的行为给我所在分配和调整职工住房等各方面带来很多困难,引起了我所职工的公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权,要求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限期搬出房屋。

法院判决:解除承租关系

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1.限龚正坤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搬迁腾出该套住房;2.从1991年3月起至搬迁时止,该房每平方米租金为0.6元,多收的租金由原告退还被告,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付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原、被告各承担400元。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房屋的法律关系

原告云南省流行病防治研究所对争议房屋有所有权,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争议房屋原属被告之父龚克昌承租。龚克昌去世后,按有关文件规定,其子龚正坤应在一定时间内腾让住房。且现原告单位并不是要出售房屋而叫龚正坤搬迁,而是为了急于解决单位内部职工住房困难问题,才叫龚正坤搬迁的。龚正坤以他是先住户,对其所居住房屋有优先购买权为由,拒不搬迁,其理由无法律依据。但原告收取的房租费每平方米1.2元过高,应适当退还被告。因此本案是由职工住房引起的房屋租赁法律关系,在本案中原告作为职工单位享有将房屋收回的权利,而被告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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