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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法定继承中房屋的归属 诉讼时效应如何计算

此文章帮助了352人  作者:杭州房产姜世明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如何确定法定继承中房屋的归属,诉讼时效应如何计算

许一、许二系夫妻,共生育二子即许三、许四。1935年许一去世,1943年许二去世。许三与妻子李某共生育四子一女,即原告许五、许六、许七、许八和许九。许九于2006年去世,许九与配偶卢恒生有一子卢振刚。许三于1984年去世,李某于2001年去世。许四与妻子丁某共生育二子四女,即被告。许四于1956年去世,丁某于1997年去世。上海市方浜中路165号房屋,系许一在1932年购置土地后于1933年建造的。文革中,该房交公。1990年3月,该房落实政策。丁某谎称系争房屋为许四建造,房管部门将系争房屋发还给丁某,丁某遂将系争房屋登记在其名下。6原告遂起诉至黄浦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与6被告共同共有上海市方浜中路165号房屋。而6被告辩称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法院判决: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海市档案馆档案及上海市黄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档案资料均证明系争房产系许一建造。许一、许二过世后,该房应由其子许三、许四继承。许三、许四过世后,应由其配偶和子女作为继承人继承其遗产。许九过世后,也应由其配偶和子女继承遗产。系争的房产从未分割,且本案的继承人也未作放弃继承的表示,原、被告均对系争房屋享有权利。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期间,本院对6原告提出的该主张不予采纳。遂判决:被告丁某名下的本市方浜中路165号房屋归6被告共有。

律师说法: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根据法律规定可知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如果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那么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当受理。根据本案的事实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案所涉房屋原系许一建造,许一、许二死亡时,并未立有遗嘱,故应按法定继承处理财产。然许一于1935年死亡,许二于1943年死亡,丁某于1990年取得房屋产权,且原告许五等人于2000年知晓该房屋产权登记在丁某名下,可以认定许五等人从此时开始就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原告许五等人直至2007年才提起诉讼,并再次于2008年9月提起诉讼,显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有关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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