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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赎回”权,是否有效?

此文章帮助了599人  作者:李荟玢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合同约定“赎回”权,是否有效

2013年4月,庄某由于家庭变故急需用钱,便与张某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将其名下一套商品房出售,售价50万元,合同中约定庄某在合同签署后3年内可要求赎回。合同签署后张某支付房款,双方于2013年5月办理完毕产权过户手续。2015年,庄某联系张某要求赎回该房屋,由于房价上涨,张某回绝了赎回要求,庄某遂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张某归还该房屋。

合议庭意见:支持原告诉请

庄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该所有权转让不发生法律效力

考虑到我国现行法律(无论物权法,抑或债权法)均未对赎回权作出规定,更未赋予登记的赎回权以物权效力,故物权取得说难以成立;而如果将赎回视为买卖合同的解除,则当事人不能就买回的价款另行约定,只能发生双方的返还,此种效果稍显僵硬,倘若将赎回规定为一种再买卖,赋予赎回权以债权性质,则当事人可以约定赎回时的价款,亦可以在无约定时适用法律的规定,赎回权的适用更为灵活,更能体现意思自治的民法精髓,故债权说较之解除权说更为可取。

庄某和张某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庄某在合同签署后3年内可要求赎回。为此,合同双方履行了合同义务。现庄某在三年之内主张买回权,要求对方归还房屋,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由于双方没有约定买回时的价款,应当依照习惯,由买回方即原出卖方承担返还价款及相关费用,房屋返还给原出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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