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房产问题,拔打免费房产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房产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房产律师  >  房产案例  >  未按约定办理过户登记 协议是否还有效

未按约定办理过户登记 协议是否还有效

此文章帮助了287人  作者:杭州房产姜世明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未按约定办理过户登记,协议是否还有效

2012年8月,张某称:2009年8月19日,其与雷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雷某将坐落于北京市密云县明日花园的一套房屋卖与张某,双方议定卖价50万元,其于2009年8月19日一次性付给雷某49万元,剩余1万元在雷某配合自己办完产权手续的当天给付。双方还同时约定了违约条款。合同签订当天,其付给雷某49万元之后,于当天入住房屋至今。现雷某未按协议约定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故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有效;2.雷某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如果法院认定购房协议无效,要求雷某按照协议约定双倍返还已付房款、赔偿装修费用。

法院判决:协议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张某与雷某于2009年8月19日签订的涉案房屋买卖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张某在限购政策规定实施前已支付了购房款,履行了合同义务,雷某亦在限购政策规定实施前履行了交付房屋义务,但未履行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义务,故张某要求雷某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雷某主张张某不具备购房资格,要求解除双方买卖协议,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李术宝辩称自己不知情,房屋买卖协议侵犯自己的共有财产所有权,因自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至张某诉至法院历时逾两年之久,期间雷某与李术宝共同居住生活,该辩解与常理不符。判决:张某与雷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有效;雷某、李术宝按照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协助张某办理涉案房屋产权变更登记。

律师说法:是否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事实,涉案房屋系雷某与李术宝的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登记在雷某名下,雷某未经李术宝同意擅自处分共有房屋,侵犯了李术宝的共有权利,构成无权处分。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张某与雷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然而,依据我国物权法之规定,合同有效不一定能够引起物权发生变动。本案中,张某要求雷某依据合同约定协助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因雷某欠缺处分权,其需征得共有人李术宝的同意,方有权处分共有财产。而李术宝现明确表示不同意将涉案房屋所有权转让给张某,因此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以上就是关于未按约定办理过户登记,协议是否还有效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北京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房产纠纷关乎整个家庭的幸福,多了解房产有关的法律常识,以便做到可以避免或者化解法律风险,既可以使自己避免受到经济损失,也可以缓解家庭和社会的矛盾。
如果您遇到房产问题,可以拔打免费房产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房产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房产纠纷流程

只有大律师才能影响诉讼结果
专业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有些当事人为了节省一些费用,约定数年后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这种延后办理过户的做法看似有利,其背后却暗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比如房价大涨,卖房人毁约,不再按协议约定时间办理房屋过户,买方会因无法证明房屋权属后悔莫及。因此,我们不提倡用这种"省钱"方法,切勿因小失大。
如果您遇到房产问题,可以拔打免费房产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房产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房产律师推荐

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北京资深房产纠纷律师,具有丰富的房产纠纷案件实务经验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甲5号院1号楼白云时代大厦A座14层

房产相关咨询

北京房产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房产律师为您提供免费房产法律咨询服务。

房产相关合同

房产相关文书

法邦房产律师为您提供各种房地产案例、专业房产律师案例、新房产法案例、房产纠纷案例等内容!
如果您遇到房产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房产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房产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房产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