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买卖农村宅基地,合同是否有效
2007年,王某与陈某签署《宅基地买卖协议》,约定王某将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某村宅基地售于陈某,价格为36万元。王某为该村村民,陈某为河北省人,购下此宅地基计划建设为画室使用。合同签订后,陈某按照约定交付房款,并建起一层房屋。2013年,由于该地房屋价格飙涨,王某提出双方签订的合同转让宅基地无效,便伙同他人将该房屋封存不再让陈某使用。陈某无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某返还购地款、建房款共计1080000元。
合议庭意见:合同无效,王某退还钱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购房宅基地的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王某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律师说法:属于无效买卖行为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是村民基于其身份而无偿取得的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宅基地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
因此,农村房屋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互相买卖流转,卖给非本村人的属于无效的买卖。
本案中,王某为该房屋所在村落居民,有申请宅基地权利。但陈某并非本村人士,因此双方签署《宅基地买卖协议》属于无效买卖行为。根据《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的规定,《宅基地买卖协议》被确认无效后,原告已经支付的购房款等费用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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