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孩子名下房产,离婚能否分割
2010年,王某与宋某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广州市商品房一套,并登记在二人之子宋小某名下。2013年,双方矛盾不断最终协议离婚,宋小某归王某抚养,但宋某认为其子名下的房产系夫妻共同出资购买,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要求分割,与王某未达成一致最终提起诉讼解决。
合议庭意见:父母双方均无权处分该房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房产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财产,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父母双方均无权处分该房
只有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人,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可见,以未成年人名义购房且房产证上的名字是未成年人的,产权人只能是该未成年人。
本案中,父母将所购房屋无偿登记给未成年子女,实际上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财产赠与,且不动产经过办理登记即为实际交付履行,赠与关系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因此,基于涉案房屋产权属于王某和宋某之子宋小某,父母双方均无权处分该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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