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情侣分手,房产如何分割
宋某与王某为一对情侣,2012年双方筹划结婚,于是共同购买了当地一套商品住宅,价格为98万元,首付款与相关税费均由宋某交付且以其名义办理贷款按揭。2013年,办理产权登记时该房屋产权登记在了宋某和王某两人名下。房屋交付后,王某出资装修房屋,但随后两人感情破裂分手,王某提出分割房屋。宋某提出该房屋首付及贷款均由其办理,产权应归属于一人,不同意按产权共同共有分割。
合议庭意见:按份共有,适当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不存在家庭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是共同共有或是按份共有,那就应当按照按份共有来处理,分手时应当按照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如果一方没有出资的,可以适当分割。
律师说法:按份共有,适当分割
《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房地产权证上产权登记人是王某和宋某两人,所以该套房屋应属双方共有,双方对该房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此王某要求分割共同共有的财产于法不悖,但是共有财产的分割一般有以下几个原则:一、自愿原则,有约定的从约定。二、公平公正原则,共有人对共有物产生做出贡献的大小,如果不能区分贡献的大小,原则上是均分。
在本案中,双方在结婚前并没有对共有的房屋如何分割达成约定,因此应当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来分割共有财产,宋某出了购房房款及办理相关手续的资金,并且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主要份额理应归其所有。该套共有房屋,宋某做了几乎所有贡献,但是房屋在两人共有的过程中升值,对这部分的增值款,双方都有一定的贡献,王某可以分得该部分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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