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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违章建筑,合同是否有效?

此文章帮助了330人  作者:彭彦斌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出租违章建筑,合同是否有效

A小区楼栋临街,经该小区居委会协商,在临街位置自行搭建了做生意的摊位对外出租。2005年3月,该小区居委会与王某签署《出租协议》,约定由王某承租该摊位,租金标准为1000元/月。后由于王某一直拖欠租金,该小区居委会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支付2005年3月至12月租金。王某答辩称居委会对出租摊位未取得产权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不应交付租金。

合议庭意见:租户仍应支付占有费用

法院在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的同时,支持了原告居委会要求被告王某支付租金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合同无效,但租户仍应支付占有费用

租赁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租赁合同归于无效,但是由于承租人仍然实际使用了租赁物,其仍应当支付租赁物的占用费,其依据在于《民法通则》第92条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出租人仍可以主张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本案中,居委会出租给王某的房屋为自行搭建的违章建筑,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由此产生的租赁合同应属无效。但合同签订后,王某一直占有使用该房屋,某居委会有权要求其支付合理的占有使用费,该行为并未构成不当得利或损害王某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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