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房产未过户,能否查封
由于生意周转需要,张某向庄某借款100万元,并约定2013年1月份偿还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张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2013年3月,张某与王某签署《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将其名下一套商品房售于王某,总房款为92万元。合同签订后,王某支付张某购房付款92万元并入住该房屋,双方约定1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在此期间,庄某由于迟迟未收到借款便提起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法院裁定查封张某名下该房屋,王某提出异议,要求法院解除对其房产的查封。
合议庭意见:解除查封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对张某的不动产买卖关系应按无过错保护原则予以保护,裁定解除王某所购房产的查封。
律师说法:解除查封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如果第三人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可见,若买卖双方并不存在恶意串通行为,且买房已付全款且实际占有财产的,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本案中,王某在张某与庄某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期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以合理市场价格商定房屋买卖合同的,不属恶意串通损害庄某利益的民事行为;其次,王某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房屋,因此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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