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买房未过户,第三人能否取得所有权
2013年3月,张某与王某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王某名下商品房一套,总价款为90万元。后张某按照合同约定交纳首付款,并约定一周后共同至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张某过后才得知该房屋已由王某再次出售给陈某,且双方已完成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张某无奈提起诉讼,以其与王某的《房屋买卖合同》签署在先为由要求王某继续履行合同。
合议庭意见: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陈某的交易行为合法有效,该房屋已依法属陈某所有,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不登记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此可知,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只有经过相关部门的登记,才能生效。不登记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本案中,张某与王某虽然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且张某已履行交付首付款义务,但双方尚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因此王某仍享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其将该房屋再次出售给陈某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系有权处分行为,该房产经依法登记已依法归陈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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