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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应当如何归属

此文章帮助了463人  作者:杭州房产姜世明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拆迁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如何归属

王某未经温某同意,擅自将郑某巷10号107.5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申报在自己名下,以致拆迁部门无法确认土地使用权的归属。该三间房屋被法院强制拍卖时,并非原、王某私人之间自愿的买卖关系,拍卖中并不包括宅基地;集体土地也不准买卖。该被拍卖房屋买受人只享有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买受人对建房用地使用期限只能是该建筑物存在期间土地随房使用。在地上建筑物拆除时,其土地使用权也因此终止。拆迁时,买受人只享有地上建筑物的拆迁补偿,不能享有“住宅用房拆迁价格分户评估报告”中的全部权利。该107.50平方米宅基地相关权利和义务应由持证人温某享有和承担。现温某已死亡,故郑某10号107.5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应由四温某享有和承担。请求法院确认:郑某巷10号房屋拆迁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69.19平方米为四温某享有;本案诉讼费用由王某承担。

法院判决:驳回温某的诉讼请求

坐落于市区解放西路郑某巷10号三间平房的房屋产权人为温某,持有金字第16210号房屋所有权证和金婺集00262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用地面积107.5平方米。1998年9月10日,温某与其妻即温某郑一协议离婚,将该三间平房的一半所有权归温某郑一所有、另一半抵作女儿温某闻梦婷的抚养费,也归温某郑一所有。王某与温某系同一经济组织成员,现为非农户口。2003年,该三间平房列入金华市婺城区旧城改造农房拆迁安置范围。因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王某名下,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则仍登记在温某名下,该土地使用权进行确权。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房屋土地所有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王某与温某郑一、等人系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登记在温某名下的该讼争房屋由法院委托,经评估机构评估、公开拍卖,由王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竞拍所得,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取得该房屋的手续合法。因此,王某有权取得该房屋范围内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并且该土地使用权之变更也未改变宅基地使用权系由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享有的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地随房走原则,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均应归王某所有。因此,温某诉请法院确认郑某巷10号房屋拆迁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69.19平方米为温某享有,其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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