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未签书面合同,房屋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2012年3月,李某计划在北京房山区购房,经多次看房,最终确定购买山海华府小区房屋。但该小区销售人员告知李某此楼盘在2012年5月1日才开盘,为确保到时能购得房屋,李某向该小区开发商交付10万元,并由开发商开具专用发票,内容为:预售山海华府小区房款。双方未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2012年5月1日,李某要求开发商交付房屋,开发商回复楼盘已售完,李某无奈提起诉讼。
合议庭意见: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买卖是房产转让的一种形式,应签订书面合同或者认购、订购、预订协议,且协议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是房屋买卖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但本案中,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所以双方也没有形成买卖关系。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所以房地产买卖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买卖无效。
本案中,李某向该开发商支付10万元购房款,并由开发商开具专用发票载明付款用途,但双方并未签署书面购房合同,未对所售房屋位置、价格、大小等重要信息作出约定,因此双方并未形成买卖关系,李某诉请无法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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