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拆迁安置房登记夫妻一方名下 离婚后归个人所有
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9月结婚,婚后共同居住在花园城某小区内,该房屋系张某父母的拆迁安置房,2012年3月赠与张某,签订了“关于房产产权过户登记的辅助协议”,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现李某起诉离婚,请求分割该房屋。
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求 判决房屋归张某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争议房屋原系张某父母拆迁安置的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从张某父母的声明内容看,争议房屋仅赠与张某个人,应当认定该房屋系张某个人财产。
律师说法:拆迁安置房登记夫妻一方名下 离婚后归个人所有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将自己的拆迁安置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该房屋应视为父母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本案中,双方争议房屋原系张某父母拆迁安置的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从张某父母的声明内容看,争议房屋仅赠与张某个人,应当认定该房屋系张某个人财产。
离婚时涉及房屋等大额财产的分割,应详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尽可能减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