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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所购房产 分手后按共同共有分割

此文章帮助了439人  作者:徐红英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介绍:同居期间所购房产 分手后请求分割财产

张某与李某相识后恋爱,并于2006年7月左右至2007年6月间同居生活,并拍摄过婚纱照,后两人分手。同居期间,双方共同购买位于朝阳区通惠家园房屋一套(登记在李某名下)、马自达汽车一辆(登记在李某名下),以及现在放置于房屋内的家电、家具若干。2006年11月5日,张某与居间方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定金收付书”,就购买朝阳区通惠家园房屋一事达成支付定金的协议。2006年11月8日,李某与出售方周某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购买该房屋。2007年3月6日,张某支付此房屋的过户费用5183.4元。2007年3月6日,李某支付了此房屋的营业税等各项税费19,005.8元。 2007年3月6日,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填发此房屋的产权证。2007年3月7日,李某与深圳发展银行签订“房地产买卖抵押贷款合同”,用于该房屋的贷款。现张某起诉,要求分割同居期间所购房屋及其他财产。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按共同共有分割同居期间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对同居关系否认并不妨碍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对财产权属性质的认定,决定点在于购买财产的共同的动机、行为等,而不在于留宿与否。综合本案情况,在购买房屋时,原、被告均有签字、出资等行为,其间双方亦拍摄过婚纱照,足以表明双方为结婚而共同购置房屋等共同财产;在支付房屋过户费、购买电水壶时,双方均用相同信用卡刷卡消费,此中亦可看出双方在财产上的共同消费支出意愿。据此,本院认定双方在2006年7月左右至2007年6月间购买的房屋、汽车、家具、家电,均属共同财产,应按共同共有原则予以处理。因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并未约定权利分配,故按等分原则处理。

律师说法:同居期间共同财产 分手后按共同共有分割

1.同居跟结婚不一样,结婚是法律承认的夫妻关系,不可以随便解除;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认的一种行为,可以随时出于当时人的意愿而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财产,原、被告均有签字、出资等行为,其间双方亦拍摄过婚纱照,足以表明双方为结婚而共同购置房屋等共同财产。当事人分手后,应按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共同共有财产分配原则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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