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房产问题,拔打免费房产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房产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大连房产律师  >  房产案例  >  名为买卖合同实为借贷合同的担保,是否应认定无效

名为买卖合同实为借贷合同的担保,是否应认定无效

此文章帮助了767人  作者:杭州房产姜世明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名为买卖合同实为借贷合同的担保,是否应认定无效

唐某、刘某、马某、王某称: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应于2014年9月30日向四人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但至今为止,A公司拒不履行房屋交付义务。故请求判令:一、A公司向唐某、刘某、马某、王某支付违约金6000万元;二、A公司承担唐某、刘某、马某、王某主张权利过程中的损失费用41.63万元;三、A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A公司辩称:唐某、刘某、马某、王某应分案起诉。四人与A公司没有购买和出售房屋的意思表示,双方之间房屋买卖合同名为买卖实为借贷,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系为借贷合同的担保,该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无效。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存在显失公平、乘人之危的情况。四人要求的违约金及损失费用亦无事实依据。

法院判决:应当支付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唐某、刘某、马某、王某与A公司于2013年先后签订多份借款合同,通过实际出借并接受他人债权转让,取得对A公司合计2.6亿元借款的债权。为担保该借款合同履行,四人与A公司分别签订多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向当地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办理了备案登记。该债权陆续到期后,因A公司未偿还借款本息,双方经对账,确认A公司尚欠四人借款本息361398017.78元。双方随后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将其名下房屋出售给四人,上述欠款本息转为已付购房款,剩余购房款38601982.22元,待办理完毕全部标的物产权转移登记后一次性支付给A公司。唐某等四人提交与A公司对账表显示,双方之间的借款利息系分别按照月利率3%和4%、逾期利率10%计算,并计算复利。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买卖合同无效

本案争议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A公司与唐某等四人之间确实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且为履行借款合同,双方签订了相应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办理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但双方系争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在A公司未偿还借款本息的情况下,经重新协商并对账,将借款合同关系转变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借款本息转为已付购房款,并对房屋交付、尾款支付、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作出了约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除基于法律特别规定,需要通过法律关系参与主体的意思表示一致形成。民事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意思表示发生变化并不鲜见,该意思表示的变化,除为法律特别规定所禁止外,均应予以准许。本案双方经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并非为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履行提供担保,而是借款合同到期A公司难以清偿债务时,通过将A公司所有的商品房出售给唐某等四位债权人的方式,实现双方权利义务平衡的一种交易安排。该交易安排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禁止的情形,亦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尊重当事人嗣后形成的变更法律关系性质的一致意思表示,是贯彻合同自由原则的题中应有之意。A公司所持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主张,不予采信。

但在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由于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该合同项下已付购房款系由原借款本息转来,且A公司提出该欠款数额包含高额利息。在当事人请求司法确认和保护购房者合同权利时,人民法院对基于借款合同的实际履行而形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应当予以审查,以避免当事人通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方式,将违法高息合法化。经审查,双方之间借款利息的计算方法,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对双方当事人包含高额利息的欠款数额,依法不能予以确认。由于法律保护的借款利率明显低于当事人对账确认的借款利率,故应当认为唐某等四人作为购房人,尚未足额支付合同约定的购房款,A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不应视为违约。

以上就是关于名为买卖合同实为借贷合同的担保,是否应认定无效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大连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房产纠纷关乎整个家庭的幸福,多了解房产有关的法律常识,以便做到可以避免或者化解法律风险,既可以使自己避免受到经济损失,也可以缓解家庭和社会的矛盾。
如果您遇到房产问题,可以拔打免费房产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房产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房产纠纷流程

只有大律师才能影响诉讼结果
专业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有些当事人为了节省一些费用,约定数年后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这种延后办理过户的做法看似有利,其背后却暗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比如房价大涨,卖房人毁约,不再按协议约定时间办理房屋过户,买方会因无法证明房屋权属后悔莫及。因此,我们不提倡用这种"省钱"方法,切勿因小失大。
如果您遇到房产问题,可以拔打免费房产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房产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大连房产律师推荐

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大连知名房产律师,执业多年,擅长解决房产纠纷,对房产法律领域有深入研究。
文道全律师曾代理诸多重大房产纠纷案件,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北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房产相关咨询

大连房产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大连专业房产律师为您提供免费房产法律咨询服务。

房产相关合同

房产相关文书

法邦房产律师为您提供各种房地产案例、专业房产律师案例、新房产法案例、房产纠纷案例等内容!
如果您遇到房产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房产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房产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房产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