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购买房屋后他人拒不搬出,是否影响购买者使用
王某于2004年11月12日从泰安建行营业部手中购买了曲阜市神道路1号圣都商城的A区10、11、14、15、16号商业用房,并取得了曲城字第040078号房权证。2004年12月10日,葛某向曲阜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注销王某的房权证。曲阜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31日作出(2005)曲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曲阜市人民政府为王某颁发的曲城字第040078号房屋所有权证中A区某号的部分;2005年9月13日,王某以葛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葛某腾退非法侵占的圣都商城A区某号房屋,并赔偿王某经济损失58614元。
法院判决:应当予以支持
王某于2004年11月12日购买了曲阜市神道路1号圣都商城的A区10、11、14、15、16号商业用房,并取得了曲城字第040078号房权证,是A区某号房屋产权合法拥有人。葛某所辩其于1998年7月7日与A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A区某号房屋,但该购买行为发生在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期间,A公司在明知法院查封不允许处分的情况下,恶意处分法院查封的财产是违法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应由A公司承担。因此,王某要求葛某立即腾退圣都商城A区某号房屋的主张应予支持;葛某在知道王某取得了房权证后,仍占有使用该房屋,且拒不搬出,使王某无法对该房屋行使所有权和使用权,并影响了王某的收益,因此王某要求葛某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应予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看待本案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本案系王某以其取得房权证书后,葛某仍继续侵占涉案房屋,拒不退出,致使其无法支配涉案房屋并造成损失为由,主张停止侵害、返还财产并赔偿经济损失的房屋侵权纠纷。本案中,王某主张葛某侵权的理由是王某因购买涉案房屋取得了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曲城字第040078号”房权证,成为该处房产的合法产权人泰安建行营业部取得涉案房屋已失去法律依据,而王某恰是从泰安建行营业部购得涉案房屋,并在当时取得涉案房屋的产权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作出《关于撤销曲城字第040078号第040079号房屋权属登记及证书的决定》。确认葛某与A公司1998年7月7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判令A公司协助葛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11年8月10日,葛某取得圣都商城A区某号房屋的所有权,房权证为曲城字第01017326号。因葛某已经取得涉案房屋房权证,而王某涉案房权证已被撤销,王某诉请葛某侵权的合法基础已经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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