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划拨土地上的房产买卖,未审批是否无效
案涉房屋由南山工业公司建设完工,其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批复,原则上同意A 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联合兴办深圳市罗浮山食品饮料公司合同书》,但该批复并未涉及变更案涉房屋的土地性质的问题。1992年10月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作出的第1254号批复仅是同意法院将C公司变卖给D公司,亦未涉及变更案涉房屋的土地性质的问题。在案涉房屋流转期间,相关法院裁定将案涉房屋用以抵债,同样未变更案涉房屋的土地性质。因此应当确认《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刘某协助李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刘某支付李某不协助办理房地产证的违约金2万元。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对于刘某诉请确认该《房屋转让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李某诉请刘某协助其办理案涉房屋的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虽然案涉房屋通过法院裁定的方式已经实际交付给刘某,但案涉房屋尚未办理房地产权登记,刘某协助李某办理案涉房屋的过户手续的条件尚未成就,故对于李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是否生效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刘某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系依据法院裁定,但因其一直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土地性质由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的手续未完成,仍为划拨土地。在本案双方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中“房屋和土地状况”部分也明确记述“土地使用权由深圳市南山区工业发展公司取得,系行政划拨土地,等级为三级,用途为工业仓储用地”。本案双方的房屋买卖行为为对划拨土地上的房产的买卖,应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本案中第1254号批复内容仅是关于罗浮食品公司变卖给益阳华侨公司事宜,并非针对刘某与李某之间的转让,因此案涉房屋转让并未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认定案涉《房屋转让协议》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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