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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符消防条件未办房屋登记 是否构成违约

此文章帮助了280人  作者:杭州房产姜世明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因不符消防条件未办房屋登记,是否构成违约

2014年7月9日,顾某称:2010年11月5日,顾某与A公司签订《'南山1910'住宅房屋位置确认书》,约定顾某购买A公司开发的坐落于大连市中山区南山路南山1910D区14号楼,顾某于当日向A公司支付确认金1000万元,后A公司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双方于2012年3月8日签订《关于'南山1910'住宅房屋认购的补充协议》,2012年9月30日又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了合同继续履行及违约金等相关事项。顾某并按约定支付了全部房款,现该房屋已交付顾某居住,而A公司至今也没有按照约定为顾某办理产权证书。

法院判决:不能支持其诉讼请求

开发商销售其开发建设的房屋应当与购房者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出具购房发票。而本案中双方仅签订了位置确认书和补充协议书,并未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从案涉房屋房款支付情况看,房屋总价款2400万元,数额巨大,而A公司仅向顾某出具了三张收款收据,并未开具正式的发票。并且顾某在诉讼中亦未能提供巨额房款的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据,故虽A公司认可其收到了该笔房款,但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及房款支付情况均有悖常理,仅凭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双方存在真实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在现有的条件下,对顾某主张A公司继续履行协议、为其办理案涉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请,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继续履行协议

按照顾某与A公司签订的《关于'南山1910'住宅房屋认购的补充协议》约定:如A公司不能按合同约定办理产权证时,视为A公司违约,A公司应按房屋总额的日万分之三承担违约金,直至办理完毕止。又按照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第四条的约定,A公司应确保2013年5月31日正式交房,且应当在正式交房一年内具备办理产权证的条件。由此可见,A公司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后的一定期间内协助顾某办理权属登记备案,否则承担违约责任。此项义务是A公司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同时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有协助买房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法定义务。但涉案房屋并没有办理竣工验收,顾某即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并非经验收质量合格的商品房。待具备办理房产登记的法定条件后,A公司负有协助顾某办理房产登记的义务,因此,顾某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房产登记的部分请求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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