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房产问题,拔打免费房产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房产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房产律师  >  房产案例  >  单方发函能否视为其行使合同解除权

单方发函能否视为其行使合同解除权

此文章帮助了424人  作者:杭州房产姜世明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单方发函能否视为其行使合同解除权

A中学与B公司分别签订了《合作办学协议》及《租房合同书》,至2014年8月21日,因双方达成合意,该《合作办学协议》已经解除,此期间(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8月21日)的租金,A中学应当交纳,对B公司关于应当扣除合同履行期间租金的抗辩主张予以支持。A中学虽主张其未接收场地,但因A中学在2014年2月25日致函B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即A中学已经不愿意接收租赁物,故租赁物未交付并非B公司原因所致,其以此为由要求退还租金。A中学请求:1、解除双方于2013年11月26日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2、由B公司返还已交纳的全部费用共计4730000元;3、由B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法院判决:应当予以解除

法院认为:扣除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8月21日期间的租金1615000元{3400000元÷12个月×5个月+(3400000元÷12个月÷30天×21天)},B公司还应退还A中学3115000元,A中学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11月26日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于2014年8月21日解除,由被告云南省农垦总局干部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昆明市官渡区A中学租金及维护费用共计3115000元。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解除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A中学与B公司签订《合作办学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合同履行期间若遇重大政策性问题和变化,需要终止协议时,不属违约范畴,但应提前6个月以正式书面文字形式通知对方,合同未约定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的单方任意解除权,A中学于2014年2月25日向B公司发出《商洽工作事宜函》要求解除合同,其目的是为了回避办学风险减少损失,并不属于合同约定重大政策性问题和变化,因B公司未明确表示同意,双方对解除合同未达成一致意见,2014年2月25日A中学向B公司发函不能视为其行使合同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故2014年2月25日发函的时间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以上就是关于单方发函能否视为其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北京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房产纠纷关乎整个家庭的幸福,多了解房产有关的法律常识,以便做到可以避免或者化解法律风险,既可以使自己避免受到经济损失,也可以缓解家庭和社会的矛盾。
如果您遇到房产问题,可以拔打免费房产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房产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房产纠纷流程

只有大律师才能影响诉讼结果
专业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有些当事人为了节省一些费用,约定数年后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这种延后办理过户的做法看似有利,其背后却暗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比如房价大涨,卖房人毁约,不再按协议约定时间办理房屋过户,买方会因无法证明房屋权属后悔莫及。因此,我们不提倡用这种"省钱"方法,切勿因小失大。
如果您遇到房产问题,可以拔打免费房产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房产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房产律师推荐

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北京资深房产纠纷律师,具有丰富的房产纠纷案件实务经验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甲5号院1号楼白云时代大厦A座14层

房产相关咨询

北京房产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房产律师为您提供免费房产法律咨询服务。

房产相关合同

房产相关文书

法邦房产律师为您提供各种房地产案例、专业房产律师案例、新房产法案例、房产纠纷案例等内容!
如果您遇到房产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房产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房产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房产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