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手房一房二卖问题如何解决?
1、 对二手房“一房二卖”出具专门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二手房“一房二卖”问题趋于常见,对于立法部门来说应该尽快对其作出规定,在条件尚不成熟时,可先以最高人民法院总结各地法院审判实践对此作出司法解释,对该问题不应该由地方法院或地方政府部门自立门户各自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司法解释,一方面有利于统一各地的操作,另一方面从效力位阶看相对较高。
2、 提高二手房“一房二卖”的违约成本二手房从本质上看也属于一种消费品,其跟一手房的区别在于交易的双方当事人、对象以及流程有所不同,但交易的标的物从物理属性却都是属于房屋。因此,可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对出卖人对二手房一房二卖的行为作如下规定,即“已经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备过案、完成初始登记和总登记的、再次上市进行交易的房产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3、 建立个人诚信档案对于房屋出卖人的个人诚信档案可以伴随其一身,增加其违约的心理负担成本,其次,个人的诚信档案绑定在其产权登记部门,以便买受人购买房屋时知悉其个人诚信情况。
二、一房二卖买受人需要注意什么?
买受人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买受人在购买二手房或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后,应该同时对交易的房屋进行预告登记,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通过行使前述规定的法律权利,买受人可以最大限度的降低自身的法律风险,避免陷入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