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业主车辆被小区围墙压坏 业主请求物业公司赔偿
张某系春天花园的业主,青青公司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2010年12月,青青公司与张某签订了一份停车服务协议,约定将小区地面 105号车位交由张某停车。2011年6月 24日、25日连续大雨,同年6月25日上午,张某停车位旁围墙外堆放的泥土坍塌,致围墙倒塌,压坏了张某的车。其后,车辆维修费用20 654元、定损费720元。2011年11月,张某诉至法院,请求青青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车辆受损因物业管理不善导致 青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应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青青公司应按照物业合同约定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负责物业共用部分的维修养护。致张某车辆受损的原因,是青青公司对按约应由其管理的小区共用部分(围墙)管理不善所致。青青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车辆受损因物业管理不善导致 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双方责任依据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来划分。一般来说,物业公司对小区的共用部分,如围墙、道路、公共管道等负有保养维护的义务。
2.物业服务公司若想免责,除非其能证明已经对围墙履行了保养维护义务,且围墙倒塌是由第三侵权造成的。
3.物业服务企业在第三人对小区共用部分侵权致业主财产受损的免责事由只能是在按合同履行了物业服务的义务后,对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不可预知也不可控制。可预知的或可控制的第三人侵权是小区共用部分的安全隐患,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消除该隐患,由此产生的费用可由第三人负担。
本案中青青公司辩称其只对停车位的秩序进行管理,对停车位的安全只有一般人的注意义务,显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对于小区的共有部分,如小区围墙、公共停车位、公共草坪等,物业公司负有保养和维护义务。对于可能对业主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小区共用部分的安全隐患,物业公司应当及时检查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如果小区共用部分致业主财产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对业主的损失进行赔偿。
业主权益受损时,应详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尽可能减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