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农村承包土地被征用 户口迁出的村民要求征地补偿款
1996年1月5日,李某代表全家四口人,以幸福村一组村民(户别为农业户口)的身份,与幸福村一组签订农业承包合同,承包了该组村民所有的旱地1.16亩、水田0.38亩,共计1.54亩。1998年12月31日,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了农业承包合同关系。2002年1月21日,李某一家迁往外地居住,户别也转为非农业户。李某一家迁出后,幸福村一组就将李某一家原来承包的土地调整给其他村民。2012年7月23日,如意食品公司与幸福村村委会签订《土地征用协议》,征用了包括李某一家原来承包的1.16亩土地在内的旱地69.8亩,支付了土地补偿款、安置款及青苗补偿款。村委会按比例将补偿款分发给被征用土地的各户村民,但未分给李某一家。2012年7月24日,李某将全家户口从外地迁回幸福村,户口类别仍为非农业户。2013年3月11日,李某提起诉讼,要求村委会返还补偿款。
法院判决:支持李某的诉求 村委会应当返还补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明,李某一家在幸福村一组承包了土地,承包期至2028年12月31日。在承包期内,李某一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应当受到保护。2002年1月22日至7月24日期间,李某一家的户口虽然迁离幸福村并转为非农业户,但其不是迁往设区的市,而是小城镇。在此期间,李某一家承包的土地,应当按照其意愿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即便旱地已经在征用前被调整给其他村民,但这种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受到法律保护。支持李某的诉求,村委会应当返还补偿款。
律师说法:农村承包土地被征用 符合法定条件户口迁出的村民可以得到征地补偿款
1. 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土地的调整应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据《土地管理法》第14条的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依据《土地承包法》第26条的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本案中,李某一家虽然将户口迁到小城镇,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按照李某一家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幸福村将土地调整给其他村民,并不符合法定的程序,所以李某一家有权享有征地补偿款。
由于土地交易复杂,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应详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尽可能减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