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第三人已支付购房款,能否阻却执行
方某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蔡某与A公司、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蔡某的申请追加A公司为被执行人,并作出(2011)闽执行字第80-58号民事裁定,查封了二轻大厦第六、七、八、十一、十二、十五、十六、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层。由于其中第十五层第4、5单元房产(以下简称讼争房产)已由方某受让取得使用权,并在被查封前交付使用,为此方某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2013年6月2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闽执外异字第2-3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方某的异议。方某不服该裁定提起诉讼,认为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应当对讼争房产依法停止执行。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本案中,A公司作为第三人无偿占有被执行人A公司的财产,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该规定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相关财产。根据2011年7月28日二轻联社与A公司签订的《协议书》,A公司因受让A公司在二轻大厦项目所享有的49%权益而分得二轻大厦第六、七、八、十一、十二、十五、十六、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层房产,故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封讼争房产并无不当。二轻大厦土地使用权人二轻联社作为直接利害关系人在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并未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方某以被查封的房产不是被执行人A公司的财产及A公司不是被执行人为由,请求解除查封理由不能成立。据此判决:驳回方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方某负担。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能否阻却执行
至于方某主张的实体权利是否足以阻却执行,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判断。根据该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本案方某起诉主张其已支付150万元购房款,已超过合同总价款的80%,余款要待预约房产产权登记至其名下时,一并缴交,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已经支付全部价款”的条件。同时,方某提供的A公司向厦门二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发出的《交房通知函》,仅能证明A公司同意交付讼争房产,不足以证明方某已经实际占有房产,其在诉讼中也明确在房产被查封时尚未实际占有使用。故在方某对讼争房产既未支付全部价款亦未实际占有的情况下,其主张对该房产享有的实体权利足以阻却执行措施,进而请求对房产停止执行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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