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租赁房屋涉及临时建筑,是否无效
2014年3月25日,杨某请求:确认双方当事人于2008年6月1日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2010年8月1日所签订的《房屋租赁补充合同》无效;判令将杨某承租的房屋以及所评估的物品交还给唐闸街办;判令唐闸街办赔偿杨某房屋内外装修装潢、设施设备及桌椅消毒柜等损失合计11976609.46元;判令唐闸街办返还保证金100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唐闸街办承担。
法院判决:认定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杨某与唐闸街办签订的租赁合同,其所涉及的房屋为临时建筑,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仅为两年,但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租赁合同长达15年。就租赁合同而言,案涉租赁物未取得与之相适应的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与《房屋租赁补充合同》无效。对于无效的租赁合同,杨某应当返还所租赁标的物。此外,对于杨某所租赁的房产装修形成的不可移动的添附,应当随租赁房产一并返还给唐闸街办。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租赁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本案《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补充合同》所涉租赁物为临时用房,其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至2009年8月31日止,唐闸街办与杨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补充合同》约定的租期却为15年,涉案租赁物未取得与之适应的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故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补充合同》约定的超过临时建筑使用期限的部分,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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